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8执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城县宏祥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宏祥电器有限公司,山东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417号申请人武城县宏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新城漳南东街南侧。法定代表人陈相武,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较顶山路南侧。本院审理申请人武城县宏祥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城县宏祥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8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保全人已提供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武城县宏祥电器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国用2009第xxx号),不准过户、抵押;三、查封武城县宏祥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房屋一套(证号为房权证武字第19x**号),不准过户、抵押。案件申请费4520元,申请人武城县宏祥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