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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骆凤英与被执行人康文瑶、曹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凤英,康文瑶,曹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900号申请执行人骆凤英,女,汉族,1957年1月30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康文瑶,女,汉族,1967年8月15日生,送奶工,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曹明祥,男,汉族,1965年7月1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骆凤英与被执行人康文瑶、曹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74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康文瑶、曹明祥于2016年3月15日前偿还原告骆凤英13.5万元。二、双方就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31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康文瑶、曹明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履行上述调解协议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曹明祥、康文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骆凤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明祥、康文瑶名下财产进行了司法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康文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曹明祥名下无车辆、无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有位于本市鼓楼区江滨新寓39号502室房产,有工资收入。执行中,已查封曹明祥名下本市鼓楼区江滨新寓39号502室房产(查封期限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已冻结其工资帐户(���结期限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以偿债务。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骆凤英,申请执行人骆凤英认可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康文瑶、曹明祥纳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发现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因被执行人履行还款时间较长,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7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朱启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