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0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榆林市杰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王伟、清涧县鹏飞小车销售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转普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杰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清涧县鹏飞小车销售店,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608号原告榆林市杰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经济开发区草海则电厂路东风标致4s店。法定代表人:崔连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男,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小延,男,系榆林市杰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清涧县鹏飞小车销售店,住所地清涧县师家园则五里铺。经营者:王鹏飞,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榆林市清涧县人,住清涧县宽州镇王家湾村*组,身份证号:6127311985********。被告:王伟,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东门湾村34号,系清涧县药品稽查队干部,身份证号:6127311971********。本院受理的榆林市杰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伟、清涧县鹏飞小车销售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烨代理审判员 吴 江人民陪审员 白战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永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