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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志文与被申请人平泉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文,平泉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012号申请人韩志文,男,1959年12月19日生,汉族,市民,住平泉县平泉镇榆州中路201内*号。被执行人平泉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杜兆申。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已经自动履行应尽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9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祁云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嘉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