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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厦门市一元通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壹壹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一元通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壹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初189号原告:厦门市一元通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芗城区香江新城2101室。法定代表人:陈维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莹莹,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深圳市壹壹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宝安宝源路资信达大厦1019B。法定代表人:罗建松。原告厦门市一元通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元通宝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壹壹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壹在线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一元通宝公司诉称,2016年3月2日一元通宝公司与壹壹在线公司签订《夺宝系统APP开发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一元通宝公司委托壹壹在线公司开发夺宝系统APP项目、项目交付时间及纠纷由一元通宝公司所在地管辖等条款。壹壹在线公司未按时交付项目成果,已构成违约,要求壹壹在线公司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请求:1.解除双方案涉合同;2.判令壹壹在线公司立即返还一元通宝公司服务费48000元;3.判令壹壹在线公司支付违约金28800元(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及经济损失22000元;4.判令壹壹在线公司承担自起诉时起至实际还清款项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壹壹在线公司在提交签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虽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案涉合同中一元通宝公司的住所地注明为漳州市芗城区香江新城2101室,一元通宝公司亦提供其法定代表人与案外人关于该房屋的租凭合同,但一元通宝公司的注册地为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11号1302室之一,且本院于一元通宝公司工作时间至漳州市芗城区香江新城2101室查看,该房屋无人居住或经营。一元通宝公司亦承认上述地址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亦无法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漳州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依照上述规定,应认定一元通宝公司的住所地为其注册地即位于福建省厦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合同约定双方因该合同发生纠纷由一元通宝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因一元通宝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傅志杰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代理审判员  洪碧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俊平附: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