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右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左旗莫达木吉砖厂与毕书江、文彦平、魏志刚、赵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巴尔虎左旗莫达木吉砖厂,赵宇,毕书江,文彦平,魏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右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莫达木吉砖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执行人赵宇,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执行人毕书江,男,52岁,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文彦平,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被执行人魏志刚,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执行(2015)新右执字第00119号新巴尔虎左旗莫达木吉砖厂申请执行赵宇、毕书江、文彦平、魏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呼民终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宇、毕书江、文彦平、魏志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3165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宇、毕书江、文彦平、魏志刚于2016年8月23日给付本案全部申请执行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终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革 命审判员 苏德毕力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莎 其 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