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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黄启于与周代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于,周代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2772号原告:黄启于,女,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平,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颜,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周代萍,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启于与被告周代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启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陈 熠人民陪审员  唐清英人民陪审员  侯燕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