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展鹏与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中心学校人格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展鹏,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中心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74号申请执行人刘展鹏。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中心学校。刘展鹏与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中心学校人格权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中心学校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展鹏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中心学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东津中心学校]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东津中心学校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中心学校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展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中心学校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展鹏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才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