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田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76号罪犯田万,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7日作出(2007)州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5年12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止),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并对全部103000元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同案犯及被告人田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8日以(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23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田万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11日、2013年2月18日、2014年9月29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7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田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田万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田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47.5分。该犯有违反监规行为被扣考核分0.5分,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万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适当扣减呈报减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万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