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4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金天仁与陈金刚、王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天仁,陈金刚,王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4780号申请执行人金天仁。被执行人陈金刚。被执行人王美。原告金天仁与被告陈金刚、王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8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5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天仁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金刚、王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天仁未实现债权214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金天仁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478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