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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谢琳与罗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琳,罗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1473号原告:谢琳,女,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罗姜,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谢琳与被告罗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谢琳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琳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谢琳负担。审判员  张雪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中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