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2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涂成胜与熊小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成胜,熊小文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1902号原告涂成胜,男,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熊小文,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成胜与被告熊小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成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雪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