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某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26刑初6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某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44年9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某,汉族,初中文化,某某退休职工,住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某人民检察院以商河检公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年6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玲、许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自1972年开始先后在某某镇工业、某镇衬衫厂、某化肥厂、某连续工作,并于1999年6月在某办理退休,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1988年王某某隐瞒其真实工作,在某某化工厂伪造档案,并于1994年3月份在该单位办理退休。自1994年4月至2012年2月,王某某每年携带退休证或养老金证通过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某劳动局)的审验并捺印,共计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133941.88元。另查明,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某已将骗取的养老保险金133941.88元退回某财政局。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工人退休审批表,企业职工退休证,某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出具的支付情况表,招收人员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表,职工调动介绍信,某劳动局录取新职工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进帐单、现金缴款单复印件,抓获经过,证人曹某某、常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已退缴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张洪玉审 判 员 王玉亭人民陪审员 庞志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祥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