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6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马彦军与谭祥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彦军,谭祥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6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彦军,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西路区。被执行人谭祥彬,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3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77345元,已执行2万元,未执行标的573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谭祥彬的房屋、车辆以及银行存款做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谭祥彬无房屋、车辆产及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谭祥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3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哈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