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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恢5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爱军与王敬水、李建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军,王敬水,李建星,张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5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爱军。被执行人:王敬水。被执行人:李建星。被执行人张宁。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华大街699号1栋1-2层。代表人:景小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沙河市太行街165号。代表人:靳纪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敬水、李建���、张宁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造成本案暂不能够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路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记员刘宝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