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驻马店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兰泽水舍酒店有限公司、关义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兰泽水舍酒店有限公司,驻马店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关义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1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兰泽水舍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义锐,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兴,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太营,经理。委托代理人赖超,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关义锐,1963年3月15日。委托代理人王东兴,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兰泽水舍酒店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兰泽水舍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兰泽水舍酒店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兰泽水舍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南兰泽水舍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瑞霞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