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3民初60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常青树建材(福建)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青树建材(福建)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6017号之一原告:常青树建材(福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镇文圃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明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路平、连丽红,公司职员。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205号4A室。负责人:黄种用。原告常青树建材(福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常青树建材(福建)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青树建材(福建)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青树建材(福建)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青树建材(福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 瑛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郝晓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冰芸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