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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5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与重庆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重庆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5999号原告:中商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10001610-6法定代表人:顾来云,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亦民,北京市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昊,北京市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节约街2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3221-9。法定代表人:吴洛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锋,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佑,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商企业集团公司与被告重庆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中商企业集团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商企业集团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商企业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24元,减半计收16312元,由原告中商企业集团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雅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