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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娄美娟与方兴铭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美娟,方兴铭,武汉兴创自动控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承办人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162号原告:娄美娟。被告:方兴铭。委托代理人:胡文彬,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武汉兴创自动控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国际企业中心三期鼎业楼c座505室。原告娄美娟诉被告方兴铭、第三人武汉兴创自动控制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静寂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2016年8月23日,原告娄美娟以被告方兴铭已将侵占的房租180000元全额归还给第三人武汉兴创自动控制有限责任公司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娄美娟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美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娄美娟负担。审判员  林静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