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江苏中宇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恒誉燃料有限公司、杨朝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宇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恒誉燃料有限公司,杨朝勇,侯永权,唐安林,张方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559号原告:江苏中宇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街道洪江社区八组。法定代表人:范建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臻,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恒誉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桥东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杨朝勇,职务不详。被告:杨朝勇。被告:侯永权。被告:唐安林。被告:张方权。原告江苏中宇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誉燃料有限公司、杨朝勇、侯永权、唐安林、张方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中宇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宇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宇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原告江苏中宇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陈李代理审判员 季 强人民陪审员 杨美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