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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0726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守卫与吕金良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卫,吕金良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0726民初1989号原告:陈守卫,男,汉族,1992年4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耀东。被告:吕金良,男,汉族。原告陈守卫诉被告吕金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陈守卫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陈守卫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守卫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守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 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铃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