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0726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守卫与吕金良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卫,吕金良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0726民初1989号原告:陈守卫,男,汉族,1992年4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耀东。被告:吕金良,男,汉族。原告陈守卫诉被告吕金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陈守卫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陈守卫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守卫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守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 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铃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