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14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秀英与冷宁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英,冷宁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秀英,女,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冷宁君,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秀英与被执行人冷宁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冷宁君现下落不明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冷宁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房管、工商、证券等部门,除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宁B***号“克莱斯勒”牌��车一辆(该车辆下落不明)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杨秀英谈话,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205579元、执行费2984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樊 冠 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