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2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295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8号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马慧心,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一西路75号3号楼2屋东侧2。法定代表人:张跃飞。原告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3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533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已暂停营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295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韦湘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