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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何长福与汪传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长福,汪传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4民初2087号原告:何长福。被告:汪传前。原告何长福为与被告汪传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陆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自借款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饶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长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传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7日,被告汪传前因资金周转向原告何长福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言明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借款时间为期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传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长福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7日起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汪传前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饶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