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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4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杨顶与夏菲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顶,夏菲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041号原告:杨顶,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夏菲菲,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顶诉被告夏菲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起诉有误,原告杨顶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顶撤回对被告夏菲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顶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