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湖北山重机械有限公司与杨辉益、田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山重机械有限公司,杨辉益,田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2491号原告:湖北山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生,公司员工。被告:杨辉益。被告:田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山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辉益、被告田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山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山重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山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山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继祠人民陪审员 周 洁人民陪审员 陈福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