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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3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龚艳平与陆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艳平,陆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3执104号申请人龚艳平,农民工。被执行人陆飞,从事建筑业。本院在执行龚艳平安与陆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陆飞应给付龚艳平劳务报酬款29230元,给付逾后,被执行人陆飞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飞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