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为坚、郑秀忽等与黄漳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为坚,郑秀忽,黄漳荣,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字第2413号原告陈为坚,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郑秀忽,女,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剑平、郭燕燕,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漳荣,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南安市人,住南安市。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30层07室。法定代表人胡海彬,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567号。负责人孙向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为坚、郑秀忽与被告黄漳荣、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为坚、郑秀忽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本案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为坚、郑秀忽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原告陈为坚、郑秀忽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