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刑更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刑更10号罪犯被告人许某,于浙江省天台县,农民。2011年5月19日,本院作出(2011)台天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许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天台县司法局于2016年8月2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许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某的缓刑考验期间为2011年6月23日至2016年6月2日止。2016年5月25日夜,罪犯许某与陈超、朱新江、陈浚等人在天台县赤城街道中山西路x号二楼棋牌室内以扑克牌“罗宋”的形式进行赌博,赌注大小为10元、20元不等,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查获时,许某持有赌资1900元。2016年6月23日,天台县公安局以天公(城东)行罚决字【2016】第107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许某赌博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二日,并收缴赌资人民币1900元的处罚决定。上述事实,有罪犯许某的供述,《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关于社区服刑人员许某有关情况的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许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1)台天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许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许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国卫审 判 员 林桂燕代理审判员 秦艳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审判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