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1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张绍坤与重庆市万盛区铁厂坡煤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坤,重庆市万盛区铁厂坡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743号申请执行人张少坤,男,1973年8月16日,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铁厂坡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关坝镇兴隆村,工商注册号500110100001089。法定代表人,犹共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绍坤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铁厂坡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万盛经开劳人仲案字(2016)第2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铁厂坡煤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绍坤于2016年0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铁厂坡煤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17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康代理审判员 郝志国代理审判员 彭 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苗玉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