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小杰与鹤岗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杰,鹤岗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1311号原告:王小杰,女,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鹤岗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黄丽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族,无职业。原告王小杰与被告鹤岗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小杰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 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尤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