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4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戴美球与申淑子、金哲旭、大连勘察加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美球,申淑子,金哲旭,大连勘察加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戴美球,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申淑子,户籍地大连市。被执行人金哲旭,户籍地同上。被告大连勘察加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申淑子。申请人戴美球与被执行人申淑子、金哲旭、大连勘察加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4执3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军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