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戴美球与申淑子、金哲旭、大连勘察加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美球,申淑子,金哲旭,大连勘察加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戴美球,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申淑子,户籍地大连市。被执行人金哲旭,户籍地同上。被告大连勘察加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申淑子。申请人戴美球与被执行人申淑子、金哲旭、大连勘察加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4执3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军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