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2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彦忠与那立强、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忠,那立强,马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2032号原告李彦忠,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那立强,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马丽,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双丰街双兰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忠与被告那立强、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忠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彦忠负担。审 判 长 关宏丽人民陪审员 王 利人民陪审员 孔红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冰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