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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商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开胜与郎咸昌、山东泽裕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胜,郎咸昌,山东泽裕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996号原告刘开胜,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郎咸昌,男,汉族,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被告山东泽裕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开胜与被告郎咸昌、山东泽裕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开胜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开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6元,减半收取633元,由原告刘开胜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密永梅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绪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