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执恢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四川久兴医药器械有限公与万源市竹峪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川1781执恢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久兴医药器械有限公,万源市竹峪中心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恢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久兴医药器械有限公委托代理人陈隆,男,汉族,大专文化,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万源市竹峪中心卫生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久兴医药器械有限公与万源市竹峪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过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781执恢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四川久兴医药器械有限公司尚有货款本息426907.42元未执行到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武雄代理审判员 王永升代理审判员 周康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