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4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宋江琴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宋江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324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正安县西门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田应伟,系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贺竹,系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宋江琴,女,生于1992年3月4日,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正市监处字(2016)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审查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审查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定审 判 员 魏光勤人民陪审员 马学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