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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3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孔建平与李云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建平,李云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3849号原告:孔建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月萍,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建平诉被告李云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建平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建平负担。审判员  方素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游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