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3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孔建平与李云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建平,李云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3849号原告:孔建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月萍,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建平诉被告李云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建平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建平负担。审判员 方素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游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