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1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梁志谋与梁关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梁某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1民初704号原告梁某某,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文刚,武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甲,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梁某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征收后75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乔 慧审 判 员 郭 欣人民陪审员 何慧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