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5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白耀斌与韩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耀斌,韩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5987号原告白耀斌,男,汉族,1957年2月18日出生。被告韩磊,男,汉族,1990年5月2日出生,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耀斌诉被告韩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耀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皓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静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