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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6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段某某、李某乙、周某某、杨某某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周某某,李某乙,段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926刑初50号公诉机关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丁,男,1983年1月23日生,家住南涧县。因赌博,于2016年2月1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赌博罪,同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涧县看守所。辩护人黄红映,云南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12月31日生,家住南涧县。因赌博,于2016年2月2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赌博罪,同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涧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9月16日生,家住南涧县。因赌博,于2016年2月12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赌博罪,同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涧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兴慧,云南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丁,男,1979年3月3日生,家住南涧县。因赌博,于2016年2月2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赌博罪,同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涧县看守所。被告人段某某,男,1993年5月20日生,家住南涧县。因赌博,于2016年2月2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赌博罪,同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涧县看守所。辩护人周惠,云南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李某乙、周某某、杨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4日、8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茜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黄红映,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兴慧,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惠,被告人杨某某、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6日23时至2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段某某、李某乙、周某某纠集在南涧县城小湾假日酒店401房间内用扑克牌打“三匹”进行赌博,赌注为100元至2000元不等,赌博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段某某、李某乙、周某某用作赌注的现金累计588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李某乙通过赌博赢取资金100000余元。2016年1月27日10时至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再次纠集在小湾假日酒店206房间内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用作赌注的现金累计26000余元,被告人周某某通过赌博赢取资金20000余元。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段某某、李某乙、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段某某、李某乙、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李某乙退缴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五被告人在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周某某、李某乙、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黄红映辩护认为:1.本案的侦查存在着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导致李某某被行政处罚后又被刑事处罚;2.指控赌资58800元和输赢与事实不符;3.指控聚众赌博罪的证据不足。综述,被告人李某某不够成犯罪。辩护人陈兴慧辩护认为,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构成赌博罪不成立。理由是:1.证据证实几个朋友聚在一起消遣、娱乐,不以营利为目的,也没有人抽头渔利和以赌博为业;2.无证据证明指控的赌资达58800元;3.公安机关将行政案件直接转为刑事案件,程序有违法之处;4.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属关于赌博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之规定,不属于赌博。如果周某某有罪,提出如下量刑意见:1.其系自首;2.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综述,建议对其判处缓刑。辩护人周惠辩护认为,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段某某不应受到刑事处罚。理由是:1.本案侦查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段某某一事两罚;2.本案不属于聚众赌博,不具备刑法上聚众赌博罪的客观要件;3.指控赌资58800元无证据证明。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6日23时至2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周某某、李某乙、段某某纠集在南涧县城小湾假日酒店401房间内用扑克牌打“三匹”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100元至2000元不等,赌博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周某某、李某乙、段某某用作赌注的现金累计588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李某乙通过赌博分别赢得资金18000元、60600元、30000元。同年1月27日10时至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再次纠集在小湾假日酒店206房间内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用作赌注的现金累计26000余元,被告人周某某通过赌博赢取资金20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周某某、李某乙、段某某因赌博被南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6年2月16日,南涧县公安局分别向李某某扣押人民币17000元,向杨某某扣押人民币38700元,向李某乙扣押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及照片,证实2016年1月31日18时2分,南涧县宝华派出所接李某丙电话报称:“其姨妈周润侯因表弟周某某欠李某某赌债9万多元之事死亡,请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经核实,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李某乙、段某某于2016年1月26至27日在小湾假日酒店401、206房间内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后将五人查获的经过及其身份情况。2.证人李某丙证实,2016年1月30日7时30分许,其姨妈周润候打电话说周某某赌博输了好多钱。11时许其到周某某家后李某某也来到,周某某说他因赌博输了的9万元钱是向李某某借的,李某某让周某某还7万元,周润候也同意,后李某某走了,他们没有发生纠纷。次日8时30分许,周润候打电话说因为赌博欠李某某的钱不想还了。17时40分,周某某打电话说他母亲周润候昏倒后去世了。后经过商量其打电话报警,周某某平时喜欢玩赌博。3.证人杨某甲、陈某证实,周润候有先天性心脏病,不能生气和着急。周某某因赌博欠李某某9万元钱,李某某要求周某某还7万元。2016年1月31日15时许,周润候打电话给李某某讲了半个小时左右挂了电话,后转身倒地去世了。4.南涧小湾假日酒店出具的证明、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李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22时入住小湾假日酒店401、206房间,27日13时退房,后吴某某到401房间内打扫卫生时扫到过扑克牌。5.证人李某甲证实,2016年1月26日19时许,李某某、杨某某、李某乙、周某某在其家里吃饭后离开,说到小湾假日酒店住宿,后李春发打电话跟其借2万元现金,其到小湾假日酒店门口将钱拿给李春发。6.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1月27日凌晨2时至5时许,其参与杨某某、段某某、李某乙、周某某在南涧县城小湾假日酒店401房间用扑克牌打“三匹”赌博,赌注是100元底、2000元封顶,其和杨某某合股赢得36000元后分得18000元,后杨某某、段某某、李某乙、周某某继续玩到5时许才休息,其带着的现金5000元未用过,在玩的过程中周某某输钱,杨某某赢钱后还给其40000元,李某乙赢钱后还给其30000元,但这些钱又被周某某借去。27日10时许,周某某打电话让其带他扳本,其到小湾假日酒店206房间和杨某某、周某某又开始打“三匹”赌博,其带着的7000元输了3700元,周某某赢得20000元,杨某某输完钱后散伙。两次赌博其共赢得14300元,杨某某至少赢得40000元,李某乙至少赢得30000元。30日9时许,周某某之母周润候打电话叫其到她家,其到后周润候问周某某欠其多少钱?其说欠90000元,让周某某还70000元。31日15时许,周润候又打电话说钱暂时赔不出来,其告诉她说钱是周某某欠的,只跟周某某要,周润候说要报警,让她儿子周某某去坐牢。7.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1月26日22时许,李某某开好小湾假日酒店401、206房间,后其和李某乙、周某某、段某某在401房间打“三匹”赌博,目的是想赢点钱,接着周某某与李某乙合股,因输钱两人又分开,玩到凌晨1时许,其输了20000元后给李某某打电话借钱,后李某某来到与其合股玩赢得36000元,各分得18000元。李某某不参与后其和段某某、李某乙、周某某继续打到凌晨4时许,段某某走后其和李某乙、周某某又打了30分钟。在赌博过程中其带着现金13400元,用赢得的钱还给之前欠李某某的40000元,还借给李某某5000元,李某乙用赢得的钱还给之前欠李某某的30000元,周某某欠其10000元,其身上还有19000元,实际赢得60600元,另外周某某输钱后一直与李某某借钱,不知借了多少。27日10时许,其到206房间,周某某说要扳本,其和李某某、周某某又继续打“三匹”赌博,玩了30多分钟,其输了11000多元。8.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1月26日23时30分许,其和李某乙、段某某、杨某某在南涧县城小湾假日酒店401房间内打“三匹”赌博,次日2时许,李某某回到401房间与杨某某合股玩,其把带着的现金10000元输完外,还欠了五、六万元的赌债,段某某劝其不要玩后走了,其想扳本继续玩,最后欠李某乙、杨某某各1万元,欠李某某9万元。27日9时许,发现和其同住206房间的李某某走了,而李某乙又来到该房间睡觉,并打给李某某电话说咋只是其输钱,让他们继续来玩。10时许,其和李某某、杨某某在206房间打“三匹”赌博,在玩的过程中其赢得20000元还给李某乙、杨某某各10000元。两次赌博下来,其欠李某某9万元,李某乙说他赢得3万元,杨某某说赢得4万元。2016年1月29日晚,母亲知道其欠李某某赌债后打电话让李某某来家里讲清楚,次日11时许李某某来到家里让其还7万元后离开。31日15时许,其母给李某某打电话说赌债不能还,后因心脏病复发死亡。其开始赌博是想赢点钱,但只是其一人输钱,他们都赢钱,认为有骗赌的情况。9.被告人李某乙供述,证实其参与赌博的目的是想赢点钱。2016年1月26日23时至次日5时许,其在李某某开的小湾假日酒店401房间参与段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用扑克牌赌博,并打电话向李某甲借得现金20000元。开始是其和杨某某、段某某玩,而后周某某与其合股玩,因输钱后分开,玩到凌晨2时许李某某回来跟杨某某合股玩,李某某、杨某某赢钱后李某某没有再玩,5时许段某某走后就散了。10时许,其在206房间睡觉,杨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又开始打“三匹”赌博,玩了约30分钟。在赌博过程中其带了现金20400元,用赢得的钱还给李某某30000元,赌桌上的现金有五、六万元,赌注是100元底、2000元封顶。10.被告人段某某供述,证实其于2016年1月27日凌晨2时许在南涧县城小湾假日酒店401房间用扑克牌打“三匹”的方式参与李某某、杨某某、周某某、李某乙赌博,目的是为了赢钱,赌注是100元底、2000元封顶,李某某和杨某某合打,到凌晨5时许,其带着的10000元现金输剩200元就走了,当时周某某也输钱应该欠着三、四万元的账。11.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分别辨认了于2016年1月26至27日在小湾假日酒店401、206房间利用扑克牌参与赌博和被告人李某乙、段某某分别辨认了于2016年1月26至27日在小湾假日酒店401房间利用扑克牌参与赌博的现场情况。1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通知书,证实南涧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乙、杨某某、段某某、周某某行政拘留,并通知家属。13.暂收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追缴物品清单,资金往来结算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1日向李某某暂收人民币20000元,于3月16日发还其妻常枝会3000元,实际扣押人民币17000元;于2016年2月16日向李某乙扣押人民币20000元;向杨某某扣押人民币38700元;分别于2月2日、8日向段某某、周某某暂收款3000元,于3月16日分别发还段国福、周宣侯。14.云南省通用门诊(急)病历,云南省第四人民医院病历及彩超检查图文报告单,户口注销证明,证实周润候于2011年12月8日在云南省第四人民医院检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死亡注销时间2016年1月31日。15.呈请没收报告,证实公安机关要求对依法扣押的人民币75700元予以判决没收。以上证据形式要件合法,所证实的内容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并足以证明审理查明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周某某的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因笔录存在瑕疵,不能作合理解释,不作有效证据采用。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周某某、李某乙、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五被告人属一般共同犯罪,不划分主从犯,根据各自作用大小承担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周某某、李某乙、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周某某、李某乙、段某某组织在一起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属聚众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已经给于五被告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无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故其不属自首,辩护人提出其属自首的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陈兴慧的第2点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和辩护人黄红映、周惠的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相悖,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侦查机关没有在赌博现场查获赌资,其扣押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的现金应属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李某乙、周某某没有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二、被告人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三、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四、被告人李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五、被告人段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六、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李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被告人李某乙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向被告人李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向被告人杨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900元;向被告人周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向被告人李某乙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潘 伟审 判 员  罗朝清人民陪审员  陈天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红娟书 记 员  陈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