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特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武夫军与武夫勇、代慧敏确认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夫军,代慧敏,武夫勇,陈若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特130号申请人:武夫军,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代慧敏,女,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武夫勇,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陈若奎,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武夫军、代慧敏、武夫勇、陈若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武夫军、代慧敏、武夫勇、陈若奎因琐事发生纠纷于2016年8月9日经濉溪县临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武夫勇、代慧敏一次性支付武夫军住院费4000元。二、代慧敏当面向武夫军赔礼道歉,态度诚恳。三、武夫勇、代慧敏及家人自此不再指桑骂槐的骂武夫军、王洪之及家人,否则后果自负。四、武夫军、王洪之及家人自此不再指桑骂槐的骂武夫勇、代慧敏及家人,否则后果自负。五、武夫勇、代慧敏及家人如约自觉拿出10000元交给武夫军。六、武夫军、王洪之及家人如约自觉拿出10000元交给武夫勇。七、之前武夫勇及武夫军两家人互骂行为自负。八、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后果自负。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淑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