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民终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贺朝阳、贺朝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朝阳,贺朝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民终7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朝阳,男,生于1972年2月20日,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朝建,男,生于1975年10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上诉人贺朝阳因与被上诉人贺朝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挺担任审判长、辛利平、覃棱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丹丹担任记录。本院审理过程中,贺朝阳于2016年8月3日以因庭外和解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贺朝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贺朝阳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挺审判员 辛利平审判员 覃 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