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第7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曹雨诉被告于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雨,于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民初第7232号原告:曹雨。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于海龙。原告曹雨与被告于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于海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当时原告手里没有足额现金,便用原告自己的民生银行信用卡为被告套现。被告找到其朋友为原告套现5万元,并交付被告。同时约定被告偿还到期的信用卡利息及手续费。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次,分别为800元和1000元。由于被告未按照约定向银行还款,产生了利息及相应的手续费。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1800元及还款手续费3200元,共计5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对借款本金51800元无异议,确实是借原告信用卡套现,用于经营。由于经济困难没有还钱。现原告主张的手续费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当时原告用其民生银行信用卡为被告套现,借给被告5万元。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分别为800元和1000元。由于被告未按照约定向银行还款,产生了利息及相应的手续费。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1800元及还款手续费3200元,共计55000元。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同意偿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银行卡记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数额51800元及银行还款手续费3200元,没有异议,并且同意偿还原告上述费用,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曹雨借款51800元,手续费3200元,共计5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7元,减半收取588.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