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5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玉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玉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402号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岩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该公司职员。被告:潘玉良。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玉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兴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