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涛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590号罪犯张涛,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凤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涛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判决张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罪犯张涛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张涛提请假释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6.8分。本次缴纳罚金10000元。凤凰县司法局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假释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假释评议书及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罪犯悔罪书、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张涛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履行完毕罚金刑,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