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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初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原告纪xx诉被告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xx,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4民初第2084号原告:纪xx。委托诉讼代理人:邢x、刘xx,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xx。原告纪xx诉被告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纪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x、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纪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借款关系,2012年5月18日,原告向被告汇款200万元,被告的开户行为华夏银行,账号为:62×××18。嗣后,被告仅归还了部分借款。2012年6月25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余95万元借款未付。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并承诺于2012年10月15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归还了50万元借款,尚有45万元借款未还。原告因急需资金找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却避而不见,其本人手机也无法接通。原告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现诉至法院,判如所请。蒋xx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2012年6月25日归还。借款当日原告通过农业银行江苏分行向被告账户转账200万元。2012年6月25日,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5万元,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向纪xx借款人民币95万元整,于2012年10月15日前还清,担保单位为常州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后被告仅归还50万元,余款45万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往来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结欠原告借款45万元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因承担及时给付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对本案有关事实进行答辩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即依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纪xx支付借款本金45万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杨关中人民陪审员  许静霞人民陪审员  戴晓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燕第1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