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4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侯树军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树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1442号原告侯树军。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区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树军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侯树军于2016年8月23日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树军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树军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侯树军负担。审判员  郭晓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