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执7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化子、刘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化子,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760-4号申请执行人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孙志文。被执行人王化子,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被执行人刘静,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本院在执行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化子、刘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静所有的房屋及汽车,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化子、刘静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力。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