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7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张淑梅与潘立波、胡晨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梅,潘立波,胡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30-5号原告张淑梅。被告潘立波,居民。被告胡晨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梅与被告潘立波、胡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晨阳的银行存款70000元,冻结期间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跃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訾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