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景泰县金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卢有栓、化柱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泰县金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卢有栓,化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1806号申请人:景泰县金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法定代表人:张志博,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卢有栓,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申请人:化柱,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人景泰县金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卢有栓、化柱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卢有栓、化柱的银行存款7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甘XX号奥迪牌车辆。张志博、李晓云以共同共有的景房权证景泰县字第**号房产为申请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景泰县金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张志博、李晓云共同共有的景房权证景泰县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卢有栓、化柱的银行存款XX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甘XX号奥迪牌车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天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生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